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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 发布者:蓝桂敏 |来源:教育厅| 时间:2021-03-08 10:48:50 | 浏览: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桂教科学〔2018〕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教科规办函〔2017〕5号)等有关规定和广西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体现广西和社会需求,引领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
        第三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省级水准,注重科学管理,弘扬优良学风。
        第四条  组织实施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遵循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教育科学的方针政策,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审批广西教育科学重大课题选题指南;
        (三)指导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工作,审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
        (四)指导制定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
        (五)领导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研究成果评奖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广西教科规划办)作为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及课题选题指南;
        (二)制定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
        (三)组织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与鉴定工作;
        (四)安排课题经费;
        (五)组织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研究成果和先进管理单位的评选奖励工作;
        (六)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市(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高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协助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二)督促落实并提供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施的条件;
        (三)按照《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对课题经费进行管理;
        (四)配合广西教科规划办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接受广西教科规划办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分学科设立学科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成员由广西教科规划办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开展教育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年度广西教育科学重大和重点课题选题指南提出建议;
        (二)评审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提出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及资助建议;
        (三)协助广西教科规划办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价;
        (五)推荐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
        广西教科规划办根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九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设立一般课题、专项课题、委托重点课题、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
        第十条  一般课题是指资助经费重点课题(A类)、自筹经费重点课题(B类)和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申报。自筹经费课题选题、申报、评审、鉴定,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一条  专项课题是指根据自治区教育决策部门年度工作重点、热点、难点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专项研究的方式,经领导小组批准,单独立项的课题。
        第十二条  委托重点课题是指自治区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是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批准,单独立项的课题。
        第十三条  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是指自治区教育研究部门需要加强教育科研基地建设,研究解决当前广西教育的重大问题,以基地课题的方式,单独立项的课题。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不具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幼儿园、中小学课题申报人也可由两名小学高级(或相当于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四)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课题的实施,并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五)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当年不得参加三项以上(含三项)课题的申报。在研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按照要求报送材料。
        申请材料的报送要求有: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课题的申报材料,幼儿园、中小学的材料由各市(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照要求收集后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各高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的材料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要求收集后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广西教育科学重点委托课题的申报材料,需经过教育厅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广西电教馆、广西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广西招生考试院等委托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集中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
        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专项课题的申报材料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报送。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的,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自筹经费课题的,须出具保障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广西教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评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责任单位向广西教科规划办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的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委托重点课题由委托单位确定评审方式。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评审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广西教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及资助课题并报送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广西教科规划办应当将拟立项及资助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及资助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广西教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广西教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立项及资助的决定持异议的,可以自立项课题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教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三条  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课题申请人、参与人存在近亲关系,或者与申请人、参与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申报当年度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广西教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参照《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资金。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和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在研究中期,应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和相关责任单位。广西教科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广西教科规划办将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  自课题约定的研究期满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广西教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题。
        为了提高结题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广西教科规划办委托符合条件的各市(设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高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的结题工作。关于受托单位的认定、工作职责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级管理细则》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广西教科规划办实行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对于结题成果被专家鉴定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后续课题申请评审时,给予倾斜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三十一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广西教科规划办批准;广西教科规划办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
        (三)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临近研究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性行为的;
        (三)课题研究中存在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审批或备案: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和核心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四)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五)变更课题完成时间;
        (六)变更课题经费预算;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广西教科规划办对符合条件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后通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给课题负责人。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由广西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课题已获得立项及资助的,广西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4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课题被终止实施的,追回结余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课题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广西教科规划办公开通报批评被撤销课题负责人及责任单位,课题负责人的责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相应通告批评课题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广西教科规划办建立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和受托单位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的重要依据。
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和受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一)课题负责人未能履行课题研究承诺的;
        (二)责任单位课题管理不当,受托单位对于课题结题管理不当、把关不严格的;
        (三)发生其他不良现象的。
        第三十七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西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课题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的;
        (五)不配合广西教科规划办和受托单位监督、检查课题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八条  广西教科规划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三十九条  评审鉴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西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鉴定有关的信息的;
        (四)不能公正评审课题申请,不能公正鉴定课题成果的;
        (五)利用评审鉴定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及鉴定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鉴定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鉴定专家的评审鉴定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鉴定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成果宣传、推广和表彰
        第四十一条  广西教科规划办、各责任单位和受广西教科规划办委托进行课题管理的受托单位应加强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积极宣传推介课题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应采取各种措施,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对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受托单位如果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必须同时报送广西教科规划办。
        广西教科规划办和各受托单位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二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课题名称及课题编号等信息。
        广西教科规划办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研究成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西教科规划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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