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2022年修订)》(桂教规范〔2022〕22号)(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正式印发。
《年检办法》规定,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新设立的学校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年检办法》规定,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3个方面:(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党建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情况;(三)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五)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六)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七)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八)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学校学费收入中安排的助学助困经费计提及使用情况;(九)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重点专项披露包括举办者资质、举办者投入及注册资本金、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核算、法人财产权和“三重一大”制度等落实情况,学校大额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支付及使用方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学生资助金发放情况、学校往来账款和关联交易情况,学杂费收支及管理情况、银行账户开设和备案情况等内容;(十)学校教育教学等基本办学设施的验收和投入使用、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十一)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十二)招生行为、学生实习管理情况;(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年检办法》规定,年检工作分为学校自查自评(每年1-2月)、专家组核查考评(每年2-3月)、自治区教育厅审定等3个环节,最后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上公告年检结果。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学校,给予相关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年检办法》规定,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类。年检结论“优秀”和“合格”的学校,可获得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予以奖励支持;对“基本合格”的学校,严格按照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年度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增加招生计划,连续2年以上年检“基本合格”的,视整改情况依法依规调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不合格”的学校,原则上招生计划在上一年度基础上较少50%以上,直至暂停招生。
《年检办法》规定,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年检结论变更为“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年检“不合格”的学校,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经复查仍达不到“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此外,《年检办法》还以“附件”的方式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检指标体系》,其中包括6项一级指标和27项二级指标,总赋分值为100分,6项一级指标的分值分别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情况(17分)、办学条件(16分)、法人治理(15分)、办学行为(29分)、财务管理(15分)、师生权益(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