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建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校档案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维护学校利益,保护学校财产不受侵害的重要依据,是日后维护、维修不可缺少的基础材料。
第三条:基建档案是指在基本建设、施工和管理以及维修、改建工程中产生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基建档案工作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进行,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人员应注意工作中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五条:基建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是档案质量的保证,是衡量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在未完成归档前,不能返还施工、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基建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按规定归档。特别是工程竣工图,要按照要求认真绘制,并加盖工程竣工图章,工程监理部门要对竣工图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要在图纸目录上盖监理单位章。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监理单位审查竣工图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竣工图是基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变更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竣工图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竣工图按以下规定编写。
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将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
一般性设计变更,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用碳素墨水进行修改,并注明修改依据作为竣工图;
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35%,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上应注明重新编制的原因、变更依据。
第八条:竣工图的编制套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套,编制套数应在施工合同中表明。
第九条:基建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不得占为已有,对于拒不移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故意损坏档案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实施细则规定处罚。
第十条:基建档案的归档范围及管理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