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365英国体育在线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透明度,促进民主办学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信息对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关涉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科学严谨、内容真实。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的原则,落实保密审查和公开审批(详见附件1),确保程序规范、台账完备。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和校园稳定。各部门(单位)若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并协助党委宣传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方便、及时的原则,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校建立职能部门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要事前与相应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关涉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科学严谨、内容真实。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的原则,落实保密审查和公开审批(详见附件1),确保程序规范、台账完备。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和校园稳定。各部门(单位)若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并协助党委宣传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方便、及时的原则,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校建立职能部门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要事前与相应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职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管理中心、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各项制度,检查督促指导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指挥、组织和协调,推进部署信息公开,审定信息公开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及时、准确地按要求公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内容,同时要自觉接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督查。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及时、准确地按要求公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内容,同时要自觉接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督查。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职能部门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信息;
(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生招录、毕业、就业等统计信息,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使用情况,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和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各职能部门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信息;
(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生招录、毕业、就业等统计信息,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使用情况,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和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各职能部门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对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普发文件、文件系统、学校网站及部门主页、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及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建设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起草的信息,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由学校长办公室公室审核并负责公开。
第十九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凭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须提供申请者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二条 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各职能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学校信息,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各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各职能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各职能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各职能部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必要时授权校长办公室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校长办公室应自接受授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校长办公室应自接受授权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起草的信息,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由学校长办公室公室审核并负责公开。
第十九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凭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须提供申请者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二条 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各职能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学校信息,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各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各职能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各职能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各职能部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必要时授权校长办公室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校长办公室应自接受授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校长办公室应自接受授权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为信息公开工作创造必要的保障条件,指导、督促好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办公室要协调、监督好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纪检监察室对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全体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专题网页,并在网页上开设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箱,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不按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末学校各单位要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公开情况,领导小组对全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同时,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全体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专题网页,并在网页上开设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箱,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不按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末学校各单位要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公开情况,领导小组对全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同时,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共10大类43项)
序号 | 类 别 | 公开事项 | 遵循的文件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负责单位 | 责任人 |
1 | 一、基本信息(6项) | (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会议、文件、网站、公开栏 | 即时 | 校长办公室、党群及相关职能部门 | 校长办公室、党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
2 | (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 即时 | 校长办公室、党群及相关职能部门 | 校长办公室、党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 ||
3 | (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 即时 | 校工会 | 学校工会主席 | ||
4 | (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 | 即时 | 科研处 | 科研处负责人 | ||
5 | (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即时 | 校长办公室、党群及相关职能部门 | 校长办公室、党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 ||
6 | (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3〕48号) | 即时 | 校长办公室 | 校长办公室负责人 | ||
7 | 二、招生考试信息(3项) | (7)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 会议、文件、网站、公开栏 | 即时 | 招生就业处 | 招生就业处负责人 |
8 | (8)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 | 即时 | ||||
9 | (9)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 即时 | ||||
10 |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7项) | (10)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会议、文件、网站、公开栏 | 即时 | 财务处 | 财务处负责人 |
11 | (11)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即时 | 财务处 | 财务处负责人 | |||
12 | (12)校长办公室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 即时 | 财务处 | 财务处负责人 | |||
13 | (13)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 即时 | 教务处、后勤管理中心、图书馆、基建处 | 教务处、后勤管理中心、图书馆、基建处负责人 | |||
14 | (14)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 即时 | 财务处 | 财务处负责人 |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 | |||||||
15 | (15)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 | 即时 | ||||
16 | (16)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即时 | ||||
17 | 四、人事师资信息(5项) | (17)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39号) | 会议、文件、网站、公开栏 | 即时 | 党委办公室 | 党委办公室负责人 |
18 | (18)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 即时 |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 ||
19 | (19)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即时 | 人力资源处 | 人力资源处负责人 | ||
20 | (20)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即时 |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 |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 | ||
21 | (21)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 即时 | 人力资源处 | 人力资源处 | ||
22 | 五、教学质量信息(9项) | (22)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会议、文件、网站、公开栏 | 即时 | 教务处 | 教务处负责人 | |
23 | (23)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 | 即时 | ||||
24 | (24)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即时 | |||||
25 | (25)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即时 | |||||
26 | (26)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即时 | 招生就业处 | 招生就业处负责人 | ||
27 | (27)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 即时 | ||||
28 | (28)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即时 | |||||
29 | (29)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13号) | 即时 | 教务处 | 教务处负责人 | ||
《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 | |||||||
30 | (30)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 | 即时 | 教务处 | 教务处负责人 | ||
31 |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4项) | (31)学籍管理办法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会议、文件、网站、公开栏 | 即时 |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党委办公室 | 务处、学生工作处、党委办公室负责人 |
32 | (3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即时 | |||||
33 | (3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 即时 | ||||
34 | (34)学生申诉办法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即时 | ||||
35 | 七、学风建设信息(3项) | (35)学风建设机构 |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 | 会议、文件、网站、公开栏 | 即时 | 教学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 | 教学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 |
36 | (36)学术规范制度 | 即时 | |||||
37 | (37)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即时 | |||||
38 | 八、学位、学科信息(4项) | (38)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会议、文件、网站、公开栏 | 即时 | 教务处 | 教务处负责人 |
39 | (39)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 《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号) | 即时 | ||||
40 |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2项) | (40)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9号) | 会议、文件、网站、公开栏 | 即时 |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
41 | (41)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 | 即时 | ||||
42 | 十、其他(2项) | (42)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9〕7号) | 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公开 | 即时 |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教党〔2013〕3号) | |||||||
43 | (43)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会议、文件、网站、公开栏 | 即时 | 保卫部、后勤管理中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 | 保卫部、后勤管理中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人 | |
※注:即时公开的原则: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